特殊教育法(103 年 6 月 18 日修正)第 36
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協同教學方式,考量資賦優異學生性向、優勢能力、學習特質及特殊教育需求,訂定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必要時得邀請資賦優異學生家長參與。另外,現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中,關於特殊教育學生課程設計與發展,強調課程必須依據特殊教育法所規範的個別化教育計畫或個別輔導計畫適性設計,必要時得調整部定必修課程,並實施教學(國家教育研究院,108
年 7 月 29 日)。源此,資優教育教師依法需為每位學生設計個別輔導計畫。
在前述法源依據下,個別輔導計劃(Individual Guidance Plan, IGP)之撰寫,已是資優教育教師必需具備的知能與任務。唯現行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並未規範個別輔導計畫之內容。
為了讓資優教育教師撰寫個別輔導計畫有方向可循,乃設計本份表格提供學校參考。此外,電腦化版本可減輕教師重複撰寫的辛勞,故由特殊教育通報網中心設計,以提供學校運用。
然而民國 104 年成立之藝術才能班學生依據總綱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民國 106 年 6 月 21
日)得調整特殊需求領域課程/藝術與人文領域或藝術專業課程學習節數學分數配置與學習內容為,顧及藝術才能班學生權益,建置全國藝術才能資優學生個別輔導計畫網為 109 年首要之務。